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一、 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1090331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109年8月20日府教務字第1090166531號函頒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」訂定之。
二、 為維持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之團體秩序、提升學生學習成效、維護身心健康,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、教導載具使用禮儀及管理校園資訊安全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三、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 學期間禁止學生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如有特殊需求,請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,並經由導師同意,始可帶來學校使用之。
五、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
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
人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七)使用行動載具時間應適宜,應符合視力保健原則。
(八)尊重智慧財產權、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、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、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。
(九)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十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
學校代為保管,並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七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
任。
八、學校應加強資訊倫理與素養教育相關議題,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
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
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九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
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
相關檔案
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.pdf
發布時間: |
2024-05-08 08:05:48 |
發布單位: |
梅園國小教導處 |